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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洗钱案件可能涉及哪些犯罪行为?怎么防守?

imtoken官网下载安全吗 2023-04-27 06:28:24

作者:金汉明律师、诈骗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两中一处强调了新型“洗钱”案件,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其他相关犯罪的犯罪。规范。

其中有以下三个比较重要的规定:

1.用于“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网上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手机卡、交通卡, 和物联网卡”等相关案件,如何推定肇事者的主观认识,并确定具体的定罪标准。

2.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并协助办理转账、套现、套现等所得,可能构成隐匿犯罪所得罪。如有前有同谋,可构成共同诈骗罪。

其中,特别强调了三种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种是“多次使用或使用非个人身份证明开立的多个收款码,网上支付接口帮助他人转账、提现、提现” "; 以市场价格,通过电商平台充值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积分卡、游戏装备等方式进行资产兑换、套现”;三是“协助转换或转让财产,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3.关于可能涉及协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虚拟货币交易等相关规定。“电商平台充值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积分卡、游戏装备等分销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明确告知其交易伙伴涉嫌电信网络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追究刑法第287条之2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其他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定罪处罚。加重处罚的规定。”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这表明该类案件在符合一定情节的情况下,仍有欺诈等严重犯罪的风险。

今天,金律师以司法判例为基础,重点探讨了涉及虚拟货币“洗钱”的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指控和辩护相关问题。

1.在涉及虚拟货币的洗钱案件中,司法解释的重点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但无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在刑事实践中,都可能认定行为人为隐匿犯罪。犯罪所得,甚至与欺诈有关的犯罪;

2.以下案件中,部分案件事实高度相似,但法院认定的罪名不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多项罪名。

3.在办案机关认定该罪有争议、属于重罪的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轻罪辩护的余地,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防范犯罪等轻罪。

4.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是主观知否。部分案件中,涉案人员因“搬砖”、贩卖USDT等方式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获得相关违法所得,被办案机关冻结,重则被立案侦查。用于帮助信息和网络犯罪活动,掩盖和隐藏。在因犯罪所得等犯罪被拘留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从虚拟货币交易方式、当事人无法客观审查资金来源等方面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以及是否可以在 37 天内获得此类案件。候审是整个案件辩护的核心问题。

一、明知涉案资金可能来自诈骗犯罪等活动,使用多个账户集资虚拟币洗钱被抓一般怎么处理,并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洗白”后协助转移,成立变相隐匿犯罪所得罪

参考案例:徐某某、孙某某等被控掩盖、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2020)胡0117行初16612021-01- 21

判决理由: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张某、卢某某等人明知资金来源不正当,被告人卢某某有责任查找他人支付宝账户。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操作多人的支付宝账户,从错误的来源收款,将其兑换成虚拟货币,再转回之前的账户,转移涉案赃款。被告人孙某某负责与被告人卢某某的上交及结清款项,该款及租金用于上述业务并参与转移。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张某、

二、作案者事先与参与欺诈犯罪活动的人约定,从上游犯罪活动中收取资金和款项,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和购买USDT,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和佣金,然后向对方交付虚拟货币,构成变相、隐匿犯罪所得罪。

参考案例:向某某、黄某某、邓某某等被控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罪,(2020)川0521行初250号)

判决理由:被告人通过境外聊天软件电报与原从事涉案家庭的XX、黄XX、邓XX、张XX、尹XX、尹XX甲、刘XX、张XX、吕某进行了沟通。电信诈骗罪。联系协商好佣金后,使用自己或购买的银行卡从家中收取资金,然后通过“火币网”、“OKEX”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USDT”虚拟货币,并进行扣除相当于佣金的虚拟货币。发币后,剩余的虚拟货币会返还给尚佳,上述“洗钱”的方式将帮助尚佳掩盖和隐瞒犯罪所得。本院认为:

三、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提供收款账户收取谓词犯罪资金,并通过购买虚拟货币作为礼物转移资金。

参考案例:刘某某、闫某某、黄某某等被控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2020)民0603行初244号)

判决理由: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被告人闫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林某、郑某龙(另案处理),与郑某龙每天通过广告等方式招募不明人员为“负责人”,专门提供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和个人身份证信息,被告人林某协助登记了“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被告人刘某,严某、黄某某、郑某某使用“人头”的银行账户接收谓词犯罪资金,然后将收到的资金通过购买虚拟货币捐赠给他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严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又转移、隐瞒、隐匿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协助,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林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包庇罪、隐匿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林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包庇罪、隐匿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林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包庇罪、隐匿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涉案资金为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账户进行收款、划转,通过购买加密数字货币等方式协助划转资金,构成犯罪洗钱和隐匿犯罪所得罪。

参考案例:胡某某、李某某等被控洗钱、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虚拟币洗钱被抓一般怎么处理,(2020)苏0506行初579号)

(一)洗钱:1.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明知上述资金为金融诈骗所得,仍向被告人提供了徐某某的浦发银行卡号李某某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向上线提供上述卡号,上线通过多个账户转账后将资金转入浦发银行卡。2.被害人齐某云被骗上游犯罪团伙获取农行信用卡卡号、密码K令等信息,卡内资金被转出39万余元。财务欺诈所得,但仍提供“头”刘某某、许某某信用卡卡号给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将上述卡号提供给上线,上线将2笔资金转入上海刘某某和徐某某的浦发银行卡通过多次转账操作,将币转入网上控制的账户。

(二)变相隐瞒犯罪所得: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明知上游资金为电信诈骗等犯罪所得,仍向被告人胡某某提供“头部”信用卡号和李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利用上述卡号从网上转移的谓词犯罪中收取赃款后,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多次操作购买数字货币,然后将购买的数字货币提取出来。上述被告频繁更换不同的操作地址和银行卡账号,操作何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许某阳购买数字货币、转移赃款共计288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明知其为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购买加密货币。数字货币。协助转移资金构成洗钱罪;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上游通过经营多个银行账户购买加密数字货币进行财产转移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

五、明知他人涉嫌犯罪,通过挂失银行卡转移财产,向他人账户转账,购买虚拟货币,洗钱罪成立。

参考案例:陈某某、郑某被控洗钱,(2020)浙0382行初897号)

判决理由:陈某某明知黄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捕,黄某为失信人,但仍去工商银行挂失换卡,随后先后分道扬镳上述300万元以上现金分批转入多批。通过提款或将其转移到他人的帐户来转移资金。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郑某明知黄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明知黄某失信,仍将上述保险资金300万元赎回,并在扣除手续费后获得赎回。276.45万元,2018年9月24日,上述资金分批转入他人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2018年黄某案的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陈某某、郑某进行了调查取证,要求陈某某、郑某上缴其转出的资金共计600万元。以各种理由拒付。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涉嫌洗钱。以各种理由拒付。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涉嫌洗钱。以各种理由拒付。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涉嫌洗钱。

六、明知是金融诈骗所得,为掩盖和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分别兑换成人民币和虚拟货币,协助转移将资金转移至境外,构成洗钱

参考案例:陈某某涉嫌洗钱(2019)沪0115行初4419号)

判决理由:陈某佳明知陈某佳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往香港,仍将陈某佳通过涉嫌犯罪所得的300万元赃款先后转给陈某佳。通过他的个人账户;一辆用赃款买的车低价卖出,收了90万多元,然后买了比特币转给陈某嘉。同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将陈某嘉的护照带到香港,交给陈某嘉协助其逃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金融诈骗所得,并由此产生的所得,为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其财产分别兑换成人民币和虚拟货币,并通过转账协助资金划转。向境外汇款,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七。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宝账户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收取服务费、佣金等,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

参考案例:周某某、任某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渝1328行初861号)

判决理由:被告人刘某某、霍某某、温某某、“老朱”(无罪)等4人赴天津寻找“火币”、“库比”、“OKEX”等虚拟货币交易伙伴后四人通过被告人任某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刘某嘉等人。经协商,霍某某、温某某、“老朱”、刘某某、任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等人成立了工作室。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被告人蒋某某租用场所,在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上买卖虚拟货币,单程费用为10000元,根据协议,流水可取120元。 《老朱》抽30元,被告人任某取20元,被告人周某某取30元,霍某某、温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三人抽40元,每次抽到后,被告人刘某某按协议。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为帮助被告人刘某某、霍某某、温某某等人买卖虚拟货币,先后买入张某、皮保家、赵某、米某、吴某等人。价格为每套500元。43张银行卡以每张9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某,被告人任某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卖给霍某,从中获利。被告人刘某家将其银行卡及妻子、母亲、岳母的银行卡卖给被告人任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嘉、蒋某某、史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提供安置协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被告人周某某、任某大量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买卖虚拟货币,从而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实现协助,为不法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协助,这不仅阻碍了信用卡的管理,也助长了信息和网络犯罪活动。第287条之2第三款规定,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信用卡管理犯罪定罪处罚。

八、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仍购买或提供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或协助取款,构成共同诈骗罪。根据上述法院的判决逻辑,如果行为人同时使用虚拟货币交易为他人转移财产,则可能会被判诈骗以外的其他犯罪,如洗钱、协助信息罪等。网络犯罪活动、隐匿犯罪所得罪等。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

参考案例:邓某某、吴某某被控诈骗二案(2019)万02行中164号)

判决理由: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等是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介绍的,明知他人犯了电信网络诈骗罪,仍打电话给邓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向诈骗团伙提供银行账户,用于结清诈骗资金,按规定为诈骗团伙提取赃款,以每万元70元提成的形式获取非法收入人民币退了。期间,被告人邓某某还要求被告人邓某义、吴某某等人提供大量银行卡,用于资金挪用和取款。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等人明知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为诈骗团伙取款后,仍将个人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取款过程中,被告人邓某甲还开车带邓某某等人到银行取款,个人非法获利约3800元;被告人邓某某还联合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从银行自动取款机和柜台取款,个人非法获利约1500元。

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和账户,用于结清诈骗资金或协助取款。

参考案例:郭某某、华某涉嫌诈骗,(2020)陕0304行初82号

判决理由:被告人郭某某自2017年起帮助“雷某某”非法获取银行卡,明知“雷某某”将获取的银行卡出售给诈骗分子,但仍存侥幸心理,以赚钱为重。目的是帮助“雷某某”非法获取他人银行卡,并对购买的银行卡进行验证邮寄。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作为电信诈骗的结算支付工具,进行网络电信诈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