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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imtoken官网下载安全吗 2023-03-03 06: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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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 一)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解读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公安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作为“通知”))

《通知》回顾了中国人民银行虚拟货币监管政策,指出“围绕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明确了三点:

1、重申虚拟货币的定性。

《通知》再次强调,由非金融机构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形式存在的虚拟货币,包括:所谓的稳定币如Tether,都是与法定货币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明确相关业务。

《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依法严禁、坚决取缔的一切非法金融活动;海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居民提供服务也是非法的金融活动。

3、强调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涉及的法律风险。

《通知》还强调,“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社会道德风险和良好秩序,二是为了实施和实现具体良好的公共政策目标。因此,违反公序良俗有时可以理解为“不合常规”的行为,有时也可以理解为违反相关政策要求的行为。

( 二)数字货币的本质

《通知》中提到的比特币,又称数字货币,具有点对点、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点。它由中本聪于 2009 年开发和设计,于 2018 年推出,此后,数字货币逐渐为大众所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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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外数字货币资质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CEN) 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发布了 FIN-2013-G001 指导文件。货币被定义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交换媒介,可以像真实货币一样使用和流通在某些情况下,但不具备真实货币的所有属性,并且在许多国家不具有法律地位。” 2017年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2019年7月14日至20日年会上讨论的《虚拟货币业务统一监管法》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以数字表示的价值,用作交换媒介、记账单位或价值储存手段;不是法定货币,无论是否以法定货币计价。”

2、数字货币的国内表征

2013年12月5日,我国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是“网络虚拟商品”,不是货币,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作为货币。 《通知》再次强调了这一观点,指出“相关数字货币具有由非金融机构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特点,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Tether在内的所谓稳定币,与法定货币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波表示,比特币和稳定币是加密资产,主要作用是作为一种投资工具。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在研究比特币和稳定币的监管规则,以确保它们不会造成严重的金融风险。

2021年7月,央行副行长范一飞表示,私有数字货币的典型代表是比特币等货币,包括各种所谓的“稳定币”。这些货币本身已经成为一种投机工具,市场就是这样,存在威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

二、虚拟货币交易的常见风险及欺诈手段

(一)数字货币交易市场的风险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加速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基于比特币背后技术的区块链技术的各种创新应用正在迅速发展,世界各国各种公链、联盟链以及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广泛融合可谓是飞速发展。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已经扩展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领域。

但不可否认,一些金融机构或相关企业对传统金融体系进行有效监管,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行业优势等多种用途,从事数字货币交易投机活动,甚至违法和犯罪活动,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运行构成威胁,积累了一定的风险,结合《通知》进行了识别和分析:

1、数字货币可能成为影子货币体系,引发系统性风险,即《通知》中提到的“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货币以去中心化为基础,无中介机构监管,无国家信用为后盾,其成功运行的前提是人们相信可以接受,绕过了传统的金融体系,尤其是银行体系,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传统金融体系。数字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地位,但可以发挥法定货币的支付和价值规模功能,有可能发展成为“影子货币”,如果规模继续扩大,可能会对现有的金融系统并引发系统性风险。

案例:郝、杨涉嫌集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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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上诉人郝某、杨某、崔某等人违反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将天艺嘉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以下简称LCC币)以天翼嘉禾公司(以下简称天翼嘉禾公司)名义通过会议、培训、线下开发等方式向公众公开发售,并宣扬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大众投资,期间,上诉人郝作为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出席LCC币推介会“杨明信”等名字参加了LCC币的招商会,向公众宣传宣传,并为部分投资者提供了收款银行账户和购买代表他们拥有 LCC 硬币。 2018年3月,不少投资者发现LCC币被交易网站无法登录交易后,该团伙将LCC币兑换成柏拉图PTO珠宝区块链虚拟货币,以继续招商引资。据统计,700余名募捐参与人中,有85人提供了转账记录(部分集体申报)。人),涉及的总投资额为2,284,262元1.25元。根据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部分募集资金参与人的陈述,在提供转账凭证的85名募集资金参与人“支出”共计22842621.25元的同时,还有少数筹款参与者。该人有“收入”的部分资金,即损失的部分已经返还,这部分金额应从损失和赔偿金额中排除。原判决在确定本案损失金额时并未排除已退回的部分。 22842621.25元的连带赔偿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具体赔偿金额由调查机关调查后依法处理。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郝某、杨某涉嫌参与推动虚拟货币非法交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上诉人郝某、杨某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情节分别处罚。对犯罪的上诉人郝某、杨某,应当依法予以退还。上诉人及共同申请人以深圳市天艺嘉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及相关影视为平台参与宣传宣传,冻结公司相关资金依法纳入报销范围该案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众多,给募捐人造成巨大损失、社会影响和危害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2、数字货币很容易成为犯罪活动的工具,即《通知》中提到的“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或绕过传统实名认证制度、无法追踪或难以追踪、跨境跨地域等特点。分子法律责任增加了难度。例如,著名的“丝绸之路”网站允许用户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易,并使用了特殊技术,使得监管机构难以追踪他们的交易细节。一经推出,便受到地下商贩的追捧,滋生大量毒品,非法贩卖枪支等。非法交易,涉及毒品、黑枪、信用卡信息、黑客服务、色情服务等的交易,当然是最终被执法机构摧毁。

案例:Plus Token案例

【基本案例】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等人计划在互联网上搭建Plus Token平台,基于区块链概念开展传销活动。 Plus 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的商业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韩国、日本等国家传播。平台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名义,号称拥有一个其实并不具备的“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吸引会员加入。平台要求参与者通过在线推荐获得平台会员账户,支付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通“智能狗”,以获得平台收益。会员按推荐发展顺序由上下级组成,并根据下线会员人数和投资资金金额,平台将按照智能搬砖收益、链接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进行返利收入和行政收入。都是直接或间接根据开发人员的数量和支付金额作为返利的依据。 2019年1月,为逃避法律打击,陈某等人将平台客服团队和配币团队移至国外,继续利用Plus Token平台进行传销活动。截至事发时,平台累计注册会员账号2693494个,其中1594871个已通过认证,最高等级为3293个。截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Plus Token 平台共收集了会员支付至少 148.55 亿美元的比特币等 8 种主流数字货币。

【判决结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等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当事人支付费用。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分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虚拟货币交易合法吗,情节严重情节严重,行为构成组织,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其他被告被判处八年零八个月至两年。处有期徒刑,并处40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陈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其面临独特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即《通知》中提到的“严重危害人民财产安全”

Bit 加密货币交易的不可逆性意味着即使有合法的比特币还款请求,也没有当前持有者的自愿转账,也没有真正的方法可以强制将虚拟货币资金交给受害者,由于比特币账户具有自主控制权,因此数据由相关主体自己控制。由于没有中介监管机构,如果案件需要通过现有法律制度通过司法系统解决,需要配合其他相关措施,消费者或用户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数字货币的匿名性,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后,即使区块链系统中存在所有记录,也可能难以定位真正的侵权人,也可能难以获得证明财产损失和因果关系的证据。此外,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一些中心化平台破产、破产,或者遭遇欺诈或盗窃时,消费者往往难以挽回损失。

案例:耿氏诈骗案

【基本案】2018年3月,被告人耿、谭(被判刑)等人在信息网络上创建了JTC虚拟货币平台,被告耿负责开发和使用过程中的后台技术运营,并按照占40%股份的技术获得收益;谭负责平台的开发、市场的推广和欺诈的具体实施,占60%的股份获得收益。随后,谭某为了获得他人的“投资”,通过微信群聊等方式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称自己拥有两所孤儿院和两家疗养院,虚假包装谭的形象,编造JTC虚拟货币平台进行连接实体商户、即将上市、未来JTC虚拟货币(平台内命名为:翡翠)等虚假信息将持续上升。虚拟货币交易合法吗,制造JTC虚拟货币每天都在上涨的假象等来欺骗他人的信任,从而使他人可以以高于平台上放置的虚拟货币的价格购买JTC虚拟货币或购买“长期“投资”的JTC虚拟平台“矿机”。 2018年3月中旬,因JTC平台频繁遭到黑客攻击无法正常运行,谭某关闭了JTC虚拟货币平台,并将受害者的微信踢出微信群或屏蔽。截至JTC平台关闭,已收到受害人舒某、朱1、谢某1等人共计77万余元,谭某在平台被封后返还部分受害人共计13万元。关闭。于源、被告人耿、谭在JTC平台上实际诈骗受害人64万余元,耿实际收29.3万元。

【审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电信网络上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耿在庭审中主动撤回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一致的辩护意见,被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耿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 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二)典型骗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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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区块链行业的快速发展,既有风险也有机遇,但存在一定的知识和技术门槛,参与者鱼龙混杂,经常走在法律法规政策的边缘,风险其实很高。总的原则是,不懂的事情不容易做,把握好逻辑,守住底线。你需要了解更多,了解更多,并反复比较。 ,消化。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欺骗行为。

【伪造转账记录】通常情况下,很多人在交易时不仔细查看信息,出于信任或平时的交易习惯,给了骗子浑水摸鱼的机会。不法分子伪造假支付凭证,不注意检查的用户很容易上当。

[伪造其他货币]市场上出现了假以太坊。这种假币与市值第二大的ETH密切相关,非常相似,包括英文缩写。乍看之下,一模一样,但实际上是在 ETH 前面加了一个空格。通常,被骗的人都在交易所,把自己的真币充值到交易所,一下子就可以操作了。 ,提币,结果是假的ETH。大部分是基于ETH发行的其他代币,往往字母代码相同,需要用户提高识别能力。

【虚构的最值钱的币】有时候你可能会遇到一群可能对推币不是很熟悉的人,但是这些人一般没有团队,没有代码,但是他们在微信群。这个时候不要盲目跟风,主动去了解,可以看他的白皮书,去他的官网了解他的机制,或者向其他人打听这个币。

【虚构的交易环境】比如有些骗子创建了一些群来进行场外交易,涉及的群成员很多是他的小号账号,互相聊天的人是他自己或者他的指定的人。有时,他还会用几笔小额骗取信任,然后骗取一大笔订单逃跑。

【伪造他人网站】这类骗子通常会伪造知名交易所的页面,甚至伪造交易所发送的邮件,或者伪造项目方的私募网站,骗取你输入你的个人账户信息甚至是私钥内容。欺诈交易。

【伪造钱包或利用钱包漏洞】一些不良团队开发的钱包会在程序中留下一些漏洞来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甚至保存用户的私钥。通常,这样的钱包往往是非常粗糙和糟糕的体验。也有一些技术声誉不佳的钱包。由于技术落后或设计缺陷,或经验不足,设计存在一些漏洞,容易被利用。

【通过收糖果诱导欺诈获取私钥】经常有分叉币、糖果、空投等,但骗子会通过各种渠道散布消息,声称只要将私钥导入钱包,他们可以获得一定的分叉币和一定的糖果,这个时候用户需要多加注意,因为一旦私钥泄露,可能会导致币丢失。另一种是虚假空投,即你参与空投后不会给你相应的代币。 假空投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聚集用户,然后利用聚集的用户变现。

【承诺高收益】宣称“错过10000次比特币,还想错过10000次×××币吗?币,投资×××币可以快速实现财富自由。 ”目前,大部分以发行和炒币为主的区块链项目应用都涉嫌非法集资。

【假社交名人】普遍流行于微博、推特等社交平台。骗子冒充圈内名人,使用一些似是而非的头像和昵称,比如网上流传的中本聪头像,然后和你互动或者发“转发N ETH到XXXXXX可以自动获得N某币”之类的诱导但明显具有欺骗性的内容。

【神秘老师带单】一般都是先有人把你加到群里,号称有专业老师带你赚钱,每天有一群人在那里分红。一定要远离。

【拉头返利】一些不法分子抓住少数人想靠数字货币致富的心理,炒作某种代币。没有白皮书或交易网站,完全依赖线下交易。然后实施与传销相同的方法,谋取不义之财以获取巨额利润。这种拉人头、回扣的行为,也被称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传销”。

【床换毛线】这些人开了个新的交易所,却从一开始就为了赚钱跑了。他们不是在中国注册,而是在国外注册,无形中帮助了这些想利用交易所赚钱逃跑的人。例如,从国外抓获了一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团伙。涉案金额达数亿,抓捕近百人。这帮人创建了一个新的交易所,并邀请了一群大人物来帮忙。只要在这个交易所进行交易,不仅可以获得低廉的手续费,还能获得丰厚的回报,吸引大量的人进来交易。时机成熟,交易所关闭,就算能追回,财产也肯定追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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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矿机,你可以躺着赚钱】声称“除了购买我们的代币,你还可以购买我们的矿机,躺着赚钱。通过矿机,我们可以生产我们的代币,代币一旦上市,就可以等升值赚钱了。”

三、思考完善数字货币监管

面对这些发展和监管问题,监管者既要保持经济金融活动的健康运行和健康发展,又能激发数字经济发展良好势头的要求。

对于《通知》中提到的影响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用户和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问题,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监管业务发展和监管协调

1、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协调。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对各行各业都有深远的影响,但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首要的。因此,据区块链相关部门称,认为应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网信部门、工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技术的发展变化既要满足金融监管的总体要求,又要满足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还要考虑到相关产业对区域经济的具体作用和影响。发展和工业经济发展。等。在具体商业模式方面,可以考虑建立与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适时出台国家标准;恐怖融资及跨境资金监管、外汇管理等。

2、考虑适时建立营业执照制度。

包括与区块链资产相关的交易、支付、兑换、存管、理财、信托、投资等相关的营业执照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制度保护投资者在涉及区块链技术的交易中的权益,打击欺诈、洗钱、恐怖融资等活动,进一步对备案管理、权限准入、反洗钱责任和程序、用户等作出具体规定。实名制,及时限制大额交易。

3、在总结自身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可以借鉴区域外成熟的监管实践。

例如,纽约州金融服务部(NYDFS)于 2015 年 6 月发布了“BitLicense 监管框架”;日本、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针对相关商业模式引入了类似的许可制度,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些许可系统针对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领域运营的公司,并包括各种合规政策,例如 KYC 合规和反洗钱法规。

(二)严厉打击非法投机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

1、严厉打击洗钱、恐怖融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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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和私人用户涉及洗钱、诈骗、非法外汇交易、贪污贿赂、非法挪用资金等一系列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要严厉打击。很多海外监管机构,例如美国、日本等国家,都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支付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反洗钱监管的重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显示,173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及代币发行所有融资平台均已无风险退出。本《通知》再次明确境外交易所提供服务国内用户也是非法的金融活动。

2、积极加强执法监督,配合司法处置。

在具体监管中,处理好数字货币监管与传统金融体系、国内金融体系与国际金融体系等不同监管体系的衔接。在具体实施方面,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需要各国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督。推动成员国间制定原则性监管法规,推动建立协调一致的数字货币跨境司法解决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共同打击数字货币跨境有组织犯罪。

3、保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1)严厉打击代币融资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关于代币融资的定性,美国、新加坡、新西兰等相关监管机构已将其纳入作为证券的监管范围。在瑞士,代币也分为支付类、证券类和应用类三种,并在相应的监管框架内开展业务。中国已经明确将代币融资视为非法金融活动。

(2)考虑促进产业发展,规范监管协调。对融资、信息发布或收集、智能合约算法及相关服务和服务相关知识产权等相关行为进行持续监管。引入一个“监管沙盒”在适当的时间和地区保护投资者权益,支持金融创新。运行机制、业务特点、投资者权益保护等,选择相应的“监管沙盒”模式,不仅积累监管经验的同时也保护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世界各国国家及地区监管

More and more national governments and central banks have incorporated digital currencies such as bitcoin into their national regulatory systems, but the regulatory standards and attitudes are different.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nature of digital currency has always been the law The core issue of supervision. Different regulatory agencies have different identifications of its legal attributes. 2013年8月,德国宣布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并已纳入国家监管体系。 It is the first country in the world to recognize the legal status of Bitcoin. .The US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classifies bitcoin as a taxable asset; Japan defines bitcoin as a new payment method. In general, the regulation of digital currency in Germany, the United States, Singapore, Japan, etc. Top in the world.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对比特币持友好态度,认识到其积极意义,正在制定或制定监管法案,以规范比特币行业的发展。 For the consideration of reducing money laundering risks and protecting financ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 and other countries such as Russia and Thailand have changed from completely banning the use of Bitcoin to relaxing the regulation of Bitcoin.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lecture given by lawyer Zhang Feng in the 63rd session of the Babbitt Open Course on January 24, 2022 The content is organized. Author: Zhang Feng, partner of Wanshang Tianqin Law Firm, director of Wanshang Tianqin Digital Legal Professional Committee, expert of think tank of Shanghai Blockchain Technology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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